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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劳动仲裁委托律师

更新时间:2025-09-04      点击次数:7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上海高院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适用前提,是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而实际上已经不再继续履行,不包括劳动合同本来就符合解除和终止条件的情况,即用人单位在不具备合法解除或终止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因此,如果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如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存在未提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但无需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普陀区劳动仲裁委托律师

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损害,不考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已被工伤赔偿责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单位对工伤发生有过错,也无需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虽然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略有差别,但工伤保险以其保留劳动关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工伤赔偿标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伤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侵权赔偿标准的问题。普陀区劳动仲裁委托律师未经工伤认定,当事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如何处理,不应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者无论主张经济补偿金还是主张赔偿金,其诉请均基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相同的民事行为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经法院释明后应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同时,如不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请,一方面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请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另一方面也可能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综上,倾向意见认为,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诉讼阶段又要求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一审法院在向劳动者充分释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法律规定适用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后,劳动者仍要求将诉请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应予准许。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上海高院意见: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长不得超过两年。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确定,且不得低于比较低工资。单位调岗,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制度属严重违纪,支持单位。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上海高院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3、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3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如何看待“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的关系?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普陀区劳动仲裁委托律师

劳动争议中,不能要求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绝大多数类型的案件中,均不能要求。普陀区劳动仲裁委托律师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上海高院意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普陀区劳动仲裁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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